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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具体细则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2-04 03:11)     点击:275

 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

  〔新规〕司法解释的第八条规定: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”

  〔解读〕专家解释,该规定“保护了富二代”。更有人认为,这不只是跟“富二代”有关,牵涉更多的是广大农村妇女。“在农村,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,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,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,就意味着无家可归。这次的司法解释我感觉对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弱”。新规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,可别再想当然认为都是共同财产了婚后买房,记得两人共同登记。

  〔新规〕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,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,第三人善意购买、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,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,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,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

  〔解读〕“《婚姻法》明确规定,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,基本上,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,老婆不同意卖,老公偷偷卖掉了,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,我自己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官司。”“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,我的理解是,这一规定与《物权法》冲突了。”专家解释说,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,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,跟《物权法》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一致的,即保护善意购买第三人的权利。“很多人肯定要问,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,新规说了,追讨啊,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”不过,他也认为,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,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: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,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!“建议以前没名字的,都早点去加个名字!当然,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。”

  〔新规〕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,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。

  〔解读〕举例说明,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,当时首付2成即14万,贷款56万,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,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。这种情况下,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?“按照新规,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,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,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,也就是说,最后,女方能分到房子,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,男方则能分到15万,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。”专家称,其实,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,只不过,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,《解释三》相当于明确了这点。

  〔新规〕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,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,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,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。

  〔解读〕没有公证,承诺是没有效力的。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,是去需要办理公证。

  〔新规〕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,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。

  〔解读〕“记得《解释二》出台过规定,为结婚目的,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,除有特别约定外,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。现在《解释三》,等于进一步明确了,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。”专家称,这点也跟《婚姻法》有了比较大的变化,“以前是说,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,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,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而以后,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,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,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,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,非夫妻共同财产。”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,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。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,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,值得商榷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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